原告:蔡总
住址:xx市xx区
被告:
住址:xx市xx东路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款项40万元人民币。
2、 判令被告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从20xx年5月30日起计至20xx年7月2日为156240元,应计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利率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
3、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xx年4月30日,原告与xx养殖场(20xx年6月27日,xx养殖场升格为xx市xx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承包协议》,根据该协议,原告承包xx养殖场部分场地用于养猪。20xx年5月8日,原被告就双方在xx市甲养殖场合作经营养猪场事宜签订了一份《合作经营协议书》,就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但该协议并未约定协议终止后的清算原则。
因xx养殖场使用的场所需征用拆迁,原被告合伙经营的养猪场无法继续经营,只得散伙。应被告的请求,20xx年5月30日,原告向被告预先支付了合作经营协议终止分配款40万元,待合伙清算完毕再落实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此后,经过长时间协商,原被告就合伙清算达成了口头一致,原告并于20xx年6月5日就被告投入养猪场款项进行了确认,但被告在获得原告确认后拒绝确认原告对养猪场的投入。无奈之下,原告以合作协议纠纷为案由起诉被告,xx区法院于2006年1月12日受理此案,此案历经反诉、二审等诉讼程序,20xx年5月10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该判决并未明确认定20xx年5月30日原告向被告支付的40万元的性质,并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款项为预付的合伙终止分配款,认为原审法院作出的该笔款项与该案件没有关联性、不予处置的认定并无不当,并明确告知原告可以另行主张(权利)。
原告一直认为该40万元款项为预先支付给被告的合作经营协议终止分配款,在收到xx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后,终于认识到自身权益受到了被告的极大损害。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合法依据,收取原告40万元的款项而拒不返还,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已经构成不当得利,应依法向原告返还该笔款项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
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贵院判如所诉。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