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符合上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非监禁措施,而采取矫正的方式进行。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其次,该案例中,司法所接到的矫正函不是假释通知单,而是一种争取意见函。该假释接收地条件如果同意接收,那么需要盖章确认后在发回寄函单位。
然后,寄函单在按照程序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