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界定重大损害或严重失职
企业类型各有不同,对“重大损害”的界定也千差万别,故法律不便对“重大损害”作统一的解释和规定。“重大损害”应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企业的类型、规模和损害程度等情况,对企业规章中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如果企业对何谓“重大损害”事先没有界定,与当事人发生争议时,仲裁机构与法院有权对此做出界定。这里主要有三点:1)“重大损害”的界定权可以由企业的规章制度予以规定;2) 如果企业对“重大损害”的界定标准显失公平,仲裁委员会、法院将不予认可,并重新界定;3) 如果企业没有界定,仲裁机构与法院有权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解答。“重大损害”的标准由企业规章根据公平原则来制定。换句话说,什么是“重大损害”,可以由企业的规章制度进行细化规定。当然,企业规章的有关规定,应当合理(符合该企业实现规范管理、正常经营的一般需要)、合法(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