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是指社会对公民个人的品德、情操、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形成的综合评价。名誉权,则是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保有和维护自身名誉的权利。《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据此可知,侮辱、诽谤他人名誉或人格的,应视为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判断的标准是:
(1) 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对受害人的名誉进行毁损的恶意;
(2) 行为人客观上是否有捏造事实或散布虚假事实,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诽谤他人,以及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3) 受害人是否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4) 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3、 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认定侵权的标准:
(1) 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2) 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3) 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
“侵害名誉权”, 应该区分公众人物和普通百姓。
作为公众人物,必须要接受舆论、媒体更加严厉苛刻的监督。从法律上讲,每个人都有名誉权,但在法律解释上,必须做出严格区分。区分的结果,一定是更加严格地限制公众人物用名誉权的方式提起诉讼。普通百姓,才是名誉权的重点保护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