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间借贷利息约定不明”是指对是否支付利息约定不明,即对到底是有息借款还是无息借款存在争议。“对利率发生争议”是指对利率的内容及利率的多少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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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是指对是否支付利息约定不明,即对到底是有息借款还是无息借款存在争议。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是指对利率的内容及利率的多少发生争议。两个法律条文的着重点不同,互为补充,不是排他适用。本案中“利息按1.2分计算”明确约定了要支付利息,是有息借款。虽然当事人双方对利息的计算方法存在争议,但这并不必然导致“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只要双方约定是有息借款,即使对利率发生争议,也可以参照银行同期利率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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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由于受法律知识、文化水平、当地习惯等方面的限制,当事人对利息的约定往往不规范,存在某些瑕疵也是常见的。据实地了解,罗某和唐某所生活的地区,当地人普遍把“月利率ⅹ%”写成“利息ⅹ分”,这是长期以来形成的习惯,在当地得到广泛认可。可见,根据当事人所在地的交易习惯,“利息按1.2分计算”就是月息1.2%,这各符合当地的交易习惯的约定,应该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