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管理站执法人员停止供水、供电、供燃气的行为是违法的。 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因为水、电、暖和天然气都属于生活的必需品,直接关系当事人的生活。通过停水、停电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违反了行政法的比例原则,容易激化矛盾。这种立法的限制是“人性化”执法理念的体现。人性化执法是文明执法的需要,也是创新社会管理方式的一种体现。“人性化执法”作为一种新的执法理念,要求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应尊重当事人合法权利,处理好执法者与执法对象地位的关系,依据合法的程序开展执法活动。需要强调的是,在任何时间内,行政机关均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断水、断电、断气等方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对此也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根据行政强制法第61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本法规定,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