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4.
1.1 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
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
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4.1.2 长期重度呼吸困难。4.1.3 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4.1.4 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4.1.5 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4.1.6 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4.1.7 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4.1.8 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4.1.9 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4.1.10 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