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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第七条 缴费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其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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