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专利法》第59条第1款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9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确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有以下标准要件:
1、应当以申请人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这是最根本的依据;
2、应当在掌握权利要求书的实质内容与技术特征的同时,也应参考和研究说明书及附图,了解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目的、作用和技术效果;
3、应当明确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用语,甚至参考专利申请过程中申请人和专利局之间的关于专利申请、审批的往来文件,或参考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时的现有技术,以进行对比判断;
4、单就发明专利而言,不同类型发明创造的保护范围有其特殊性。对产品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应涵盖那些具有同样特征、结构和性能的产品,而不论其是用何种方法制造的、也不应受限于说明书中所述的作用;对方法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包括所有具有相同特征、参数和相同效果的方法,并延及依该制造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