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实际采取第三种模式,该效力有两方面的含义:
对内效力,即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转让合同的效力。对债权人与受让人而言,通知并不是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只要当事人之间达成债权让与协议,该协议即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是否通知并不影响债权的让与。
对外效力,即债权让与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产生的效力。在达成转让协议后,如果债权人没有通知债务人,则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产生效力。即该债权转让只能在债权人和受让人之间产生拘束力。即使债务人已经实际知道债权转让的情况,但如果债权人没有对其通知,债权转让仍然对其不产生拘束力,在此情况下,他仍然应向原债权人作出履行。而一旦通知后,对债务人而言就确定了债权的归属。债务人便可依据通知清偿债务。也可以根据通知履行抗辩权。例如,《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第83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