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是我国的独创,是指限制罪犯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但不予关押,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方法。但是,从目前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的客观要求来看,管制的存在和发展面临一系列的困境,那么废除管制的依据主要表现在哪里呢
(一)管制的存在不利于刑罚体系的协调性
管制是限制罪犯一定期限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在主刑中是最轻的刑种。它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自由刑,期限也是较短的,但是其期限却比其更种的拘役要长。因为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根据拘役1日折抵管制2日的规定,将管制折算为拘役的刑期后还是比拘役的起点刑期和最高刑期要长。
(二)实践中管制适用的比较极低
虽然目前刑法有80多个条文、110多个罪名规定了管制,约占罪名总数的1/4,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管制适用的比较极低。据2003年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的数字,2003年全国法院给予刑事处罚的共计730355人,其中: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并适用缓刑的有134927人,占18.47%;判处管制的有11508人,占1.58%;单处附加刑的有14275人,占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