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四条 规定: [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分赃300元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要看您们全体人员共同侵占了多少来进行认定。不过您们已经退回,应当不会再追究刑事责任了。
2、按照《刑法》第271条的规定,上级安排出货的获利,若据为己有,也属于职务侵占行为。300元显然还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