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不是同一法律关系.非法集资涉及刑事责任,而民间借贷纠纷仅是民事责任.
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一直以来纠缠不清,难以划分明确的法律界限.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经常出现非法集资的情况,这种现象目前比较普遍.但是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区别是:民间借贷只存在于正常的双方主体之间,用于经营生产或者其他用途,意图比较明确,同时对象比较特殊,一般在普通朋友、同事、亲戚之间发生.而非法集资体现了一种吸收和存储的功能,会破坏金融秩序.比如有一方吸收了公众的存款,按照高额利息存储后再对外进行借贷,赚取一定的利差,破坏了金融机构的秩序.
201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如果发现有非法集资的犯罪,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8月6日《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出台时,又对此问题进行了重申.这里即应用了“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