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正当防卫”的条款中说:“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问题是:对方把于欢母子非法拘禁6个多小时并且施以殴打、猥亵等行为,这属于“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吗?如果属于,那么于欢刺杀对方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而不属于“防卫过当”。虽然《刑法》中没有关于“绑架”的定义,但是,于欢母子所面对的是情节严重的非法拘禁,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那么,情节严重的非法拘禁是否可以被看作“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应该说是可以的,因为“非法拘禁”和“绑架”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这一关键点上是没有区别的。据此,我们把于欢的行为排除于“防卫过当”的范围,故而看作“正当防卫”,这是合法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