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明确规定,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受贿罪主体,能够构成受贿罪。理由是:
一是地位的形成,通常是职权孕育的结果,两者互相依存;
二是地位形成,往往与行为人拥有职权时间的长短、高低成正比;
三是在一般情况下,职位的丧失并不直接影响行为人地位便利条件的消失。
所以说,当国家工作人员离(退)休后,虽职权丧失了,但因原有职权而形成的地位便利条件,不会即刻消失。这就为该类人员变成受贿罪主体提供了可能的条件。
法律依据:《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