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的条件:
一、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事实条件);
二、需要追究民事责任(罪责条件):
三、符合管辖的规定(管辖条件)。
相关法律规定
《刑诉》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对于公安不立案怎样申诉
公安不立案大多是有理由的,如果控告人不认同公安不立案的理由,一般有三种申诉途径:
一、控告人可以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控告人报警后,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可以不予立案,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七日内书面送达控告人。控告人若对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可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作出原决定的公安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在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二、控告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诉。控告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诉,要求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检察院认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已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应在收到《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七日内,书面回复检察院。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予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三、控告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诉。控告人认为应当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控告人可向犯罪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