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既然没有发生经营行为,故不需要开具发票。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如果购货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而合同内容属于应缴增值税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即增值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一般地,销货方要将违约金与货款一起开具增值税发票给购货方,并计算缴纳增值税。操作中注意,如果货物价格与价外费用需要分别填写,可以在专用发票的“单价”栏填写价、费合计数,另附价外费用项目交与购货方。但如果价外费用属于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则该项合计数中不应包括此项价外费用,应另行开具普通发票。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签订合同,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