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行政拘留。
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依照具体情形,按规定要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要拘留。
三、司法拘留。
在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过程中,有严重妨碍诉讼行为的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人员,可以实施司法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