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到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要求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要求分别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包括: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钱清偿债务;以非现钱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要求,如延长债务偿还时限、延长债务偿还时限并加收息金、延长债务偿还时限并减少债务现值或债务息金等;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的重建。与同样具有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功效的破产流程相比,困难债务重组体现为两方当事人之间的谈判与协议的经过,法律干预程度较低,与破产流程的 “法定准则” 及“司法主导” 两大特征形成鲜明的对比。但是,债务重组既然是当事人之间的商量活动,也应当贯彻、体现法律对缔约经过所要求的平等、自愿、互利诸原则,以均衡两方当事人的利益。由于债务重组本身意味着债权人作发生让步, 遭到肯定的利益损失, 这就更需要人们关注怎样在这一协议经过中实现利益均衡的问题。债务重组本质上讲,是债务人的还钱本领受到限制或者丧失用现钱流还钱的本领,如对其进行诉讼强制偿偿还务,则可能使债务人丧失正常经营本领而破产,债权人也难以得到全部偿还,甚至偿还比例极低,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都不利。债务重组通过修改债务偿还要求、时间等方式,使债务人能够正常经营,债权人虽做出让步,但也得到肯定比例偿还,时一种“双赢”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