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首先,根据证人证言的表述,证明事发时,被害人的情绪非常不稳定,在未询问事情发生事由的情况下,直接闯入被告人的弟弟家进行行凶;
其次,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和多人的证言,被告人是在财产和人身受到伤害后,出于激愤,才从厨房找到一把水果刀;
第三,被告人多次供述,均说明:被告人曾试图化解此事,并劝阻弟弟及弟媳回家,被害人闯入家中行凶,进门直接向被告弟媳进行袭击,在被告人从房间出来后又直接用铁棍击向被告人,被告人被铁棍击打后,为进行自卫才捅伤被害人的事实。辩护人认为:在现场勘验笔录中记载被害人曾手持铁棍。因此,被告人的供述符合常理,即被害人用铁棍欲击打被告人在先,被告人为防止其伤害到自身,才将被害人捅伤的事实符合客观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