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意见》第7条规定,财产性利益的“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即以行贿人实际支付的资费为标准来计算商业贿赂罪数额,但财产性利益的贿赂物不同于实物或金钱,其价值有时是隐形的,需要通过对比、评估、鉴定等形式确定其数额的多少,以便准确认定贿赂行为及其所适用的法定刑幅度。所以应结合财产性利益的不同形式,在遵行上述数额累加原则的基础上加以细化。一是房屋买卖、装修类型。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该类型贿赂犯罪及计算犯罪数额的方法,即低价买入或高价售出,贿赂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价计算”,因一般受贿行为与商业贿赂行为存在交叉,所以这一方法适用于商业贿赂犯罪中房屋买卖的数额计算。二是资助旅游类型和购物卡类型。一般而言,资助旅游或以购物卡形式实施商业贿赂犯罪的,因有旅游公司的账目往来凭证,或因购物卡标识有确切的数额,所以,这两种类型的财产性利益所体现的贿赂数额比较容易计算。三是干股贿赂类型。该类型的贿赂数额的计算比较复杂,但必须有一个前提,即干股股价的评估,评估之后才能确定单股的价值,由此确定干股的实际价值,即其所代表的贿赂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