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物灭失并不必然导致留置权的灭失,如果留置物灭失,对留置物的灭失有责任的人有赔偿的,或者留置物被保险后灭失有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金的等等,所获得的赔偿金继续作为债权的担保,也就是说,原留置权人继续以赔偿金部分行使留置权。这与抵押权、质权不同,抵押权、质权是约定的抵押权,抵押物质物一旦灭失,抵押权、质权就灭失,而留置权是法定的抵押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直接规定留置权灭失,可能会导致《担保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无法行使。 法律如此规定意味着抵押物、质物灭失,抵押权质权必须要行使,而留置物灭失,留置权人可以不行使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