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偷看子女的日记、信件、电子邮件是侵犯子女隐私权的行为。
《未成人保护法》第30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入的隐私。”
该条规定肯定了未成年人享有的隐私权。
任何人,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都无权侵犯未成年人的隐私权。
但有例外情况可以不经未成年人的同意而拆看其信件:一是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
二是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即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患有精神疾病、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的未成年人,他们一般没有阅读信件的能力,其信件可以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拆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