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法律的规定,只有过错方有上述法定情节,无过错方提起赔偿请求,法院才会支持。换句话说,《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仅规定上述四种情况才能适用损害赔偿,且未加兜底条款。因此,法官是不能随意扩大损害赔偿范围的。或者说,仅有婚外情即婚外性行为,即使有捉奸在床的直接证据,也不能必然得到法院对于精神赔偿的支持。以上就是关于离婚“出轨”证据对诉讼的影响不大的说法是否正确的具体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