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各地区的新农合基本上都是这样规定的,一是在县内县级医疗机构看病,因病情严重,需转至上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由该院主治医生及新农合办公室出具转诊证明或转诊申请表,再持合作医疗证、患者身份证到县新农合办公室审批,审批成功后,到指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后报销;二是长期在外地居住或务工,在住院以前或住院后3日内打新农合咨询电话进行登记备案,出院凭相关手续进行报销。对既不办转诊,也不登记的住院患者,大部分地区是不报销的,个别地区进行报销,不过报销比例下调10%。关于为什么有转诊这个规定?有以下原因:一个是规范参合患者盲目选择医疗机构就诊住院,从而浪费新农合基金及医疗资源。有的参合患者不管病情如何,一律选择省市级医疗机构,本来在卫生院或县级医疗机构花个千儿八百就能看好的病,却在省市级医疗机构花将近万元,这就是所谓的小病大治、小病大养的问题,给新农合基金合理使用造成一定的隐患,因此新农合实施逐级转诊制度,乡级医院看不好的病再往县级转,县级看不好的病,再往市级转,这样参合患者省钱了,新农合报销的负担也小了,患者的病情也得到了合理的诊疗;二是新农合管理部门对患者县外住院有一个全程监控的问题,通过转诊转院手续的办理,也是督察转入医疗机构执行新农合政策的问题,如自费药超标问题,不合理诊疗等问题,滥检查等问题,核实参合患者身份等问题;三是杜绝虚假病历报销情况的存在,在全国发生过参合患者用假病历报销的问题,因为是假的,所以不可能存在转诊转院等相关手续,如果不经转诊正常报销,那么在新农合基金管理上就会出现漏洞,出现套取新农合资金的行为。不过,关于转诊转院的规定,各地区都明确告知参合群众,让参合患者办理手续时少走弯路,如印在合作医疗证上明显的位置,让参合群众及时了解,如果整个地区大部分群众都不知道这一规定,那属于新农合管理部门失职的一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