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改变的点:婚假、生育假取代晚婚、晚育假
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不再鼓励晚婚晚育,根据上海市民政局2015年发布的报告,2014年上海男女的初婚年龄分别为30.11岁和28.14岁,已经远远超过国家之前规定的晚婚年龄。市卫计委副主任邬惊雷表示,在晚婚人群占多数的情况下,将原《条例》规定的晚婚假7天调整为: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同时晚育假30天的规定也调整为生育假30天。将晚育假调整为生育假后,支付生育津贴所需的资金是否会出现缺口?市卫计委副主任邬惊雷表示,新政策出台后,支付生育生活津贴所需的资金将出现较大幅度增长,对此,将保持资金渠道不变,即仍从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如果生育保险基金出现缺口,将由市级财政按规定程序进行弥补。
此外,随着上海重组家庭的增加,针对重组家庭的生育愿望,《条例修正案》草案也做了详细规定。并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后,将配偶的陪产假由原先的3天增加为1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