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2016)律函字第号市有限公司: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接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就解除委托人与贵司的《房屋租赁经营合同》事宜,出具本律师函:2014年12月1日,公司与贵司就路号1号楼(位于街区11号楼一、二层及地下室)房屋等事宜签订了《房屋租赁经营合同》。该合同第十条10.4(1)约定:乙方不按时支付或不足额支付租金、水电费、物业费超过15日,则视为单方面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解除合同。据公司统计,截至2016年2月22日,贵司已欠缴房租,水电(水电费截止到2月份),物业费用合计:(大写)叁佰玖拾叁万肆仟陆佰元(3934600),严重违反《房屋租赁经营合同》第十条10.4(1)的约定。鉴于贵司存在上述严重违约行为,根据《房屋租赁经营合同》第十条10.4(1)的约定,现本律师正式发函致贵司:解除贵司与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经营合同》。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