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查封或者扣押生产被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专用机械设备等,并对专用模具、专用机械进行拍照;
(2)、清点或查封被控侵权产品的成品与半成品的库存或数量;
(3)、复制或扣押可反映生产或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数量、金额以及利润的财务帐册或报表、生产记录、仓储记录、销售合同、报价单、销售发票等。因上述材料可证明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情况;
(4)、提取被控侵权产品样品以及有关宣传资料、画册、产品目录等;
(5)、复制电脑及各种数据储存器中涉嫌侵权的程序、图纸、相对应的技术参数、用料等技术资料以及内部管理资料、客户资料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