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安庆市房屋拆迁房票安置,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房票安置,实行自愿原则,并需具备下列条件:提供现房或已办理预(销)售许可证且两年内可以交付的期房;同意按房屋成交总额的2%向房票安置对象返还购房款(市政府鼓励发展区域的商品房按成交总额的3%返还);每天更新房源信息,保持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参与房票安置项目意向书、购房优惠承诺及相关楼盘资料,向市征收管理办公室申请。经审核具备参加资格的,由市征收管理办公室在网站专栏公示。未经公示自行销售的房屋,不予房票结算。参与房票安置的所有楼盘及价格信息,均应在售楼部现场、征收项目现场公示,供被征收人自主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