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
①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数额,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
②后续治疗费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误工月收入×误工时间
①误工时间
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但特殊经审批可再延长12个月内
②误工月收入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护理人员日均费用×护理人员数×护理天数
①护理人员费用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分住院期间和后期护理费(后期护理的三个标准:完全、大部分和部分对应为统筹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金的50%、40%和30%)
②护理人员数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③护理期限
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4、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湖南省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表);省内出差,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60元(市中院发文)
5、营养费
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出院遗嘱中尽量请主治医师写明补充营养的必要性。
6、残疾赔偿金
60周岁以下的=7524.94元/年×20年×20%(九级伤残对应伤残系数20%);
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7、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抚养年限的确定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如:父亲张某某被扶养年限5年,母亲郭某某被扶养人年限5年,故父母作为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为5032.14元/年×5年×2人×20%(伤残系数)÷6(6个兄弟姐妹分担扶养费)=1677.38元;
儿子姜某某的被扶养年限为9年,其作为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共计5032.14元/年×9年×20%(伤残系数)÷2人(父母两人分担)=4528.93元;
1677.38元+4528.93元=6206.31元
8、鉴定费600元、鉴定检查费240元
9、精神损失费10000元
九级伤残,法院酌定金额
10、最终赔偿金额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