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无非两种途径:
一、公司辞退员工。就是公司给员工发通知或者公告,告知某某员工,你因某事犯了公司某条规定,根据规定解除与你的合同等等。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非是职工严重违反企业规定或者因失职给企业造成了重大损失,公司都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注意,所谓“严重违反”和“重大损失”,都必须是在企业的成文且公开发布的规章制度里明确规定了的,即企业的制度里必须有规定,什么样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多大的损失属于“重大损失”,犯了就要解除合同;而且企业还要拿出员工在之前知晓这项规定的证据)。
而且劳动合同法对解除合同有很多项规定,符合这些条件的才可以解除合同。
如果企业不按法律规定要求,不提出什么理由,或者提出一个莫名其妙的理由把人辞退了,那么属于违法行为,要支付双倍的补偿金。
二、员工辞职
就是员工写辞职书给企业,表面自己要辞职。根据辞职理由分为两种
1、一种是说因为企业里存在一些什么什么事情,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是国家劳动法律的规定,因此我要辞职,这种情况公司要给付经济补偿金(这就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给予的权力)
2、另一种就是在辞职书里写是因为个人原因辞职的,这种情况企业就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了。很多情况下,公司对员工说,你犯了某某错误,或给员工很大压力,要求员工个人写辞职,这实际是一种讹诈,企图逃避企业的责任。但是员工一旦真的写了个人原因辞职,那就真的拿不到任何补偿了,无论是因为什么原因。切记。
附:《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请找本《劳动合同法》仔细看看,或咨询地方的劳动部门,劳动监察机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这一条是说员工以公司违反法律要求为由提出辞职要给员工赔偿,比如违反约定的工资,工资发放不及时,工作场所不符合安全要求等等)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指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一条是说员工因工伤不能工作或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培训后转岗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要给补偿金)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一条是说企业破产)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这一条是企业不与员工续签合同)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这一条是说企业破产或者被吊销执照等情况)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