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非监禁刑罚 包括:
缓刑。未成年人处于生理、心理快速发展的时期,而且认知水平低,极易受外界的影响,模仿性强,容易被外界同化,且犯罪多属于初犯或偶犯,主观恶性小,立法上应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慎用监禁刑的原则。如可考虑对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犯,均可适用缓刑。同时,对未成年犯可选择暂缓起诉与暂缓宣告,使未成年人的刑罚制度更加灵活。
管制。管制刑属于我国独创,它是一种不限制人身自由,但附加一定条件的刑罚。该刑种体现了刑罚人道主义思想,符合行刑社会化、刑罚轻缓化的理念。我国目前适用管制刑的状况并不理想,“1999年全国各级法院判处管制的总人数为7515人,占被判处刑罚总人数的1.23%,2000年为7822人,占总数的1.21%,2001年为9481人,占总数的1.26%”。①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司法理念的落后、管理的不力、执行的松散等等,应从这些原因中找出相应的对策来丰富管制的内容,完善相关制度,同时应扩大管制刑的适用对象和范围。
假释。相比于国外较高的假释率,我国的假释率是很低的。虽然我国《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第57条规定:“对未成年犯的减刑、假释,可以比照成年犯依法适度放宽。”但并没有具体规定怎样放宽,导致未成年犯的假释率仍然很低。笔者认为,应该把假释当作罪犯的一种权利,对未成年犯更是如此。
剥夺政治权利。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其政治权利是相当有限的。因此,这一刑种对未成年犯适用的效率并不高。可考虑借鉴国外做法,剥夺各种对其发展不利的权利,如禁止出入网吧、歌厅等娱乐场所,禁止晚上外出,禁止喝酒等等,这种做法更显具体、灵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