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贿数额一万元以上即达到该罪立案标准,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二、行贿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1、行贿数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2、行贿数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用违法所得行贿,数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
4、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对此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司法解释采取了双重标准,即除了行贿数额标准之外,兼以产生严重后果,方能认定为情节严重。两者必备,否则不能认定为情节严重。
5、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对此也是采取了双重评价标准,一是数额,而是对行政执法行为和司法公正的影响性。此处的“影响”的认定,应很宽泛。本律师理解,只要具备行贿罪构成要件,一般都可以认定为影响了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刑罚为五至十年有期徒。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1、行贿数额一百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用违法所得行贿,数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4、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5、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
6、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四、对行贿人犯罪情节的认定
1、从轻处罚情节:行贿人被追诉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行贿人揭发受贿人与其行贿无关的其他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依照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2、减轻处罚情节:因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而破获相关受贿案件的,对行贿人不适用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
因行贿人被追诉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行贿人揭发受贿人与其行贿无关的其他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依照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
3、免除处罚情节:行贿人揭发受贿人与其行贿无关的其他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依照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
因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而破获相关受贿案件的,可以免除处罚。
五、不适用缓刑或免于处罚的情形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因行贿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行贿的;
4、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行贿人虽具有上述不适用缓刑的情形之一,但如果具备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这一情节的,则不受上述限制。
六、不正当利益的解释
该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所谓不正当利益,一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二是指行贿人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
七、明确了被追诉前的认定标准
被追诉前,是指是指检察机关对行贿人的行贿行为刑事立案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