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 承租方: 第一条 场地坐落: 沈阳市
,厂地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期为
年零
个月,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可终止合同,收回场地:
1、承租方擅自将场地转租、转借的;
2、承租方利用承租场地进行非法活动的;
3、承租方拖欠租金累计三个月的; 合同期满,承租方拒不搬迁的,应向租方赔偿由此带来的损失。 合同期满,如出租方继续出租场地,承租方享有优先权。
1、出租方不履行场地维修责任的;
2、出租方无理要求或干扰、妨碍承租方正常经营活动的。 第三条 租金及付款方式 租金为人民币
元,按年(或月)一次(或分次)付清。 交纳时间
第四条 租赁期间场地修缮 修缮场地是出租方的义务。出租方应对期出租的场地及其设备,每隔
个月(或年)认真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承租方场地的和正常使用。 第五条 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如果出租一方将场地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租赁合同新的场地所有权人继续有效。
2、出租方出卖场地,需在三个月前通知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有优先购买权。
3、随访需要与第三从互换场地时,应事先征得出租方同意。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场地的,应向承租方支付违约金
元;
2、出租方因未按时(或未按要求)修缮出租场地,给承租方造成人员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负责赔偿损失;
3、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外,还应支付违约金
元;
4、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场地转给他人使用的,应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
元,如因此造成场地毁坏的,还应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是导致场地毁损或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租赁期间发生场地动迁事议,本合同自行终止,租赁双方不承担经济责任。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出租方(签字盖章): 承租方(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