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破产法对于债权的确认在程序上比较严格,不仅是以债权人主动申报为前提,而且申报期也是受限制的。已知债权人的申报期为收到书面通知后一个月内或三十日内(《企业破产法》与《民诉法》规定略有不同);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的申报期为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无财产担保的债权适用上述规定并无异议,那么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是否也应适用呢?但破产法的相关条文中并没有明确应当区分适用,从《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来看,“债权人应当在,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从字面含义及逻辑上判断,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也应当适用该规定。但笔者认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别除权)的申报应与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普通债权)区别对待,别除权人无须进行债权申报。
以上就是关于别除权与债权申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