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分别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末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根据有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在第一时间报警,并保护现场。
交通事故认定机动车一方负全责有三个前提:
1.机动车一方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却没有依法报案、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
2.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3.没有证据证明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