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未遂认定问题,理论界争议较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既遂;无论被害妇女、儿童是否被出卖,行为人的目的是否实现,都不影响本罪既遂状态的成立。第二种观点认为,本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应当分为两种情况:其
一,对于单一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其
二,对于有明确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情况则有所不同,?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其分工范围内的拐骗、绑架、收买、接送、中转等行为,不论被害人最终是否被卖出,其行为均构成犯罪既遂。如果行为人由于上述原因,未能完成其分工范围内的犯?罪活动,则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认定为犯罪未遂或犯罪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