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还负有对特定案件的直接侦查职责。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进行侦查的刑事案件具体是指《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主要包括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以及民主权利的犯罪。另外,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侦查。这里的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中规定的犯罪以及《刑法》分则其他章节中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这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另外,《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也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