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借口,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量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托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买下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借口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送还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送还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受;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商定的,按照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