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两方自愿且符合劳动法要求前提下,签订的增加协议,与劳动合同享有同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一旦两方签字认同,如果出现违约情况,另一方都能够用此为依据,向劳动监管部门申述维权。 严格而言,合同增加协议是对原合同未尽事宜,或者合同履行经过新发生的情况而另外进行的商定。与合同的变换协议分别,但实务中订立的以“增加协议”为名的协议,其实质内容却常是合同的增加并有变换。因此,在签订时要特别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增加协议的当事人应当与原合同当事人严格一致;
2、增加协议的形式应当与原合同相同完备;严格防止与原合同发生内容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