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格式合同十分普遍。例如保险合同,航空或旅客运输合同,供电、供水、供热合同和邮政电信服务合同等。
格式条款有利有弊。一方面其可以简化缔约手续,减少缔约时间,提高生产效率;另一方面也易导致拟订格式条款的一方侵犯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订立格式条款的双方当事人地位通常是不平等的,拟订格式条款的一方往往较为强势。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的角度出发,《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予以限制:第
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第
二,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免除其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第
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2.强制订约
强制订约包括两种情形:
(1)指令性计划合同,指当事人根据国家下达的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与义务订立的合同。
(2)缔约强制,指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而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如邮政、电信、电力、煤气、自来水等的经营者对消费者负有强制缔约义务。强制缔约是为保护消费者利益所必不可少的法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