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人社局索要,人社局不给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工伤认定决定书》由人社局送达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社局有义务把《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工伤职工,所谓委托单位申请找单位的说法违反法律规定。
人社局工作人员不给的,可以向主管领导反映,可以向监察局投诉人社局不作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其履行职责送达工伤职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