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廉租保障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金补贴或收回所承租的廉租住房,依法追缴其非法收入,按照合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享受申请保障房资格拒不退出的,可按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隐瞒、虚报或者伪造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等信息的
(二)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租、转借的
(三)改变廉租住房房屋用途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