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按照人民币管理条例,人民币是国家法定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拒收实际上是挑战了法定货币的地位。移动支付、智能货币,实际上都是法定货币的一个补充,不能替代法定货币,也不能减少它的应用场景。如果商家正好没有零钞了另当别论,但商家在有条件接受纸币的条件下不接受纸币,要求通过移动支付的方式,就违反了人民币管理条例。
目前我国法律只规定拒收人民币的违法性质,但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罚措施,在司法实践上也鲜有对此类行为做出处罚。只规定了毁损,仿制之类的处罚,没有对拒收,蔑视等行为的具体处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一) 故意毁损人民币
(二) 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
(三)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
(四)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前款人民币图样包括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的人民币图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