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补偿。
结算时根据楼层位置结算层次差价,层次差价之和为零,层次差率随拆迁公告同时公布。
第二十条 住宅房的被拆迁人提出自行解决住房并作出书面承诺的,由被拆迁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查后,发放补偿安置款,所在镇、村不再给予安排宅基地。
补偿安置款计算公式为: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20%。
第二十一条 对于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只有一处住房,且合法建筑面积低于国家设计规范最小户型面积的,其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经公示后,由所在地村委会出具证明,经所在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查后,按国家设计规范最小户型面积给予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