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福田京基小区发生一起高空坠落事件,一块玻璃窗砸中过路的五岁男童。福田警方目前初步查明,玻璃是意外坠落,初步判断玻璃窗是从20楼坠落。受伤男童目前还在深圳市儿童医院手术抢救。
那么,谁应该为这起意外负责?业主?租户?管理处?开发商?还是安装玻璃窗的安装公司?如果根据现有证据,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如何追究责任?在索赔过程中,受害人需要收集和固定哪些证据?可以追索哪些赔偿项目?
我们先来确定这是一起什么性质的法律纠纷?
高空坠物属于民事侵权中的过错推定原则,也就是说,玻璃窗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自己对于玻璃窗的坠落没有过错,否则就推定其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他说,这里还有一个责任追偿的问题,即法律规定“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这里有两个前提,第一是要先行进行赔偿,第二是有证据证明存在其他责任人,在此情况下,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可以据此向相关责任人进行追偿。
本案例中的小朋友,作为行人,不存在任何过错,对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毫无疑问,这是一起高空坠物引起的民事侵权责任纠纷。
关于玻璃窗的安装公司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在此一并讨论。如果玻璃窗安装没有超过质保期,或者是因为存在安装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玻璃窗坠落,则玻璃窗的安装公司应当对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受害人要举证证明玻璃窗安装存在质量问题,否则其诉求难获支持。
从客观上讲,受害人很难得取得这方面的证据。玻璃窗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在赔付以后,如能举证证明安装公司存在工程质量问题,且在质保期内发生,在赔付以后,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进行追偿,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是一种出于对受害人特殊保护而进行的立法。在找不到责任人,或者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都集体沉默的情况下,“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将作为共同的责任主,共同来承担侵权责任,即整个方向的建筑物房屋的所有业主,都将全部承担连带责任。
这个事件中玻璃窗坠落,如果该物品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建议受害人同时起诉这三方,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
上面提到的管理人并不一定是指物业管理公司,如果属于公共区域的玻璃坠落则由物业公司负责。如果是某一住户家里的玻璃,则由该房屋的业主或租客负责。
律师称,该小区近期已经发生一起高空坠物事故,房屋年代又久远,应当注意维护和修缮。如果近期没有注意检查和维护,难以证明业主或管理人没有过错。
律师认为,从民事责任看:
1、如果能够确定该坠落窗口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那么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来承担责任侵权责任。
2、如果不能确定具体的侵害人,那么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同时,如果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的建筑物使用人,可以免责。
3、作为物业管理公司,我认为根据具体的物业维护和管理情况,以及当事人的举证等,也有可能承担补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