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的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须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否则无效:“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另一法律依据来自2002年公安部出台的《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其中规定:“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