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限定:
一、乡村宅基地用地准则:占用农用地每处不超出200平方米(0.30亩),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每处不超出233平方米(0.35亩)。
二、乡村村民符合搜索下列要求之一的,能够申请宅基地:
(一)因娃儿结婚等原由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员,无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实施和公益事业,需要拆迁的;乡村居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 (一)年纪不到十八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限定准则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出卖或出租住房的;
三、农宅审批流程: (一)乡村居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向村委会提议申请,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人员认可后报国土所审核。 (二)国土所实地现场勘察,核实可否符合建房要求及地类可否属实。 (三)国土所审核无误后,将手续组织齐全报国土局代县政府审批。
(四)审批通过后,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以准许的宅基地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