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于彩礼返还问题以是否办理结婚登记为节点,处理原则不同,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以支持返还彩礼为处理原则;对于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彩礼一般是不予返还的,只有存在特殊情形才会得到支持。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就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 以下情形,人民法院 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 )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结婚后只有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时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对于彩礼的范围,目前我国法律尚无明确界定。实务中一般处理此类问题时需要考虑给付的数额大小、有无花费及当地的婚俗习惯等因素。对于给付的增进双方感情的节礼、平时给付的价值不大的小礼物等一般认为不属于彩礼的范畴,不会支持返还。 法律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