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这种情况属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因变更劳动合同引起的纠纷,如在劳动合同中对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双方并未签订合同或者合同并未对此作出明确约定时,企业拥有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工资待遇的自主权,但受以下条件的限制:
1、在不改变劳动者工资待遇的情况下,为了适应企业自身经营发展的客观需要或者针对劳动者不能胜任现任岗位的情况下,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适当的调动,属于企业的自主管理行为,劳动者主张撤销变更行为的请求不会得到支持。
2、用人单位的变更行为系针对劳动者个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应认定用人单位擅自变更劳动合同,构成违约,劳动者可以请求撤销用人单位的变更行为。
3、因劳动者自身的过错,用人单位根据内部合法的规章制度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劳动者作出降低工资待遇的处罚而变更劳动者工资待遇约定的,如处理程序合法,劳动者主张撤销变更行为的请求不会得到支持。综上所述,签订了劳动合同按照合同中的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按照上述3点来看,您的情况应该属于第1点,因为企业改造,不再进行仓储业务,而非故意针对您本人,所以公司有权对您的岗位进行变动。补充说明:合同期内主动离职是没有补偿的。若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另说了,根据法律规定,不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规定,属于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